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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条文说明关于会商机制

    [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1/07/23阅读次数:1785次
     

     

    传承有益经验。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会同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在打击假冒专利、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意见》对有益经验做法进行了充分吸收,确保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适应形势发展。机构改革后,为适应商标评估、专利评估、地理标志统一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意见》积极回应地方执法保护需求,从会商机制、线索通报、信息共享、专业支撑、法律研究、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国际交流、奖惩机制等九方面就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作出具体规定,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服务科技创新、科技自立自强。20204月,《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印发,其中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作出行政解释,完善重大案件移送机制,健全涉嫌犯罪案件查办工作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为贯彻落实《推进计划》,《意见》第四条就会商机制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国家部委层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公安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邀请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分析研判全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第二款规定地方层面,省级及以下知识产权评估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