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 上海平正评估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021-58361812
  • 021-58361819
  • 邮 箱: pzpg@163.com
  •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000号阳光世界大厦24C
    备案号:沪ICP备09064586号-2
    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动态
    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实施办法

    [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19/01/14阅读次数:1877次
     

     

     

    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文物艺术品价格管理、审价、鉴定、认证、评估、咨询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是指在文物艺术品研究、保管、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文物艺术品价格状况分析,具有提供文物艺术品价格管理、审价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咨询能力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

     

    第三条 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3个级别。中级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实行行业内统一考试的评定方式。

     

    第四条 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设《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价格法律与政策》、《文物艺术品价格理论与实务》、《分类文物艺术品价格形成与分析》4个科目。职业标准及考试大纲由中国价格协会发布。《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价格法律与政策》、《文物艺术品价格理论与实务》、《分类文物艺术品价格形成与分析》由中国价格协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写。

     

    第五条 通过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核并取得职业认定证书的人员,具备从事文物艺术品价格管理、审价、鉴定、认证、评估、咨询专业相应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

     

    第六条 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认定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组织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实施,从事文物艺术品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咨询工作的人员自愿参加。

     

    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认定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分类组织,具体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负责实施,并负责登记服务和后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等级认定  

     

    第七条 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实行统一的考试考核制度。

     

    第八条 中国价格协会负责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的领导和组织工作。中国价格协会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委员会研究制定中级人员的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负责协助参考人员职业水平评判认定中的事务性工作。

     

    初级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的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九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定考试。

     

    (一)申请参加初级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初级文物艺术品价格师)职业评价考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毕业学历(含高职教育);

     

    3、从事与文物艺术品或者收藏有关的职业。

     

    (二)申请参加中级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文物艺术品价格师)职业评价考试应具备条以下件之一:

     

    1、取得经济学类,或者管理学科、文物艺术品价学科与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价格类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学类,或者管理学科、文物艺术品学科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工作满5年,从事价格类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经济学类,或者管理学科、文物艺术品学科与工程类专业大学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经济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价格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学类,或者管理学科、文物艺术品学科与工程类专业大学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类,或者管理学科、文物艺术品学科与工程类专业大学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价格类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7、取得初级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水平职业证书后,从事价格类专业工作满4年。

     

    8、其他在文物艺术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且自愿报名的人员。

     

    (三)高级文物艺术品价格师评定由中国价格协会专家委员会和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共同组织。

     

    第十条 取得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认定合格的人员,由中国价格协会根据专业方向颁发相应的文物艺术品价格管理、审价、、鉴定、认证、评估、咨询等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证书。  

     

    第三章 文物艺术品价格师职业能力  

     

    第十一条 取得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等级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中级文物艺术品价格师的职业能力。

     

    1、了解相关文物艺术品质量状况,掌握文物艺术品的真伪评判、历史形成、科学成因、形质韵意。

     

    2、熟悉文物艺术品法律法规、价格形成理论和影响因素。

     

    3、能开展市场调研,收集国内外文物艺术品价格信息、分析、预测相应文物艺术品市场供求关系、针对具体商品,设计定价目标,定价原则、定价策略和方法;

     

    4、能健全完善本单位文物艺术品价格管理、审价、鉴定、认证、评估、咨询等基础工作,包括文物艺术品的成本、市场、需求,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制定内部核算价格,建立相应价格数据库等;

     

    5、具有对文物艺术品提供专业价格决策和决策支持的能力、对文物艺术品价格纠纷进行鉴定、认证、评估、咨询和调解的能力;

     

    6、具有在文物艺术品的资产定值、抵押质押、拍卖、上市、流通、司法纠纷等领域中,对特定文物艺术品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和咨询的能力。

     

    第十三条 取得文物艺术品价格师水平评价相应等级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证书使用中国价格协会制定的统一式样,由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负责进行登记服务。

     

    第十五条 中国价格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从业的诚信档案,并为用人单位提供取得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评价证书人员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取得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价格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后续教育,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在协会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价格协会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水平评价证书。

     

    第十七条 中国价格协会文物艺术品价格委员会在中国价格协会领导下,在实施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和登记服务的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价格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通过考试、考核取得文物艺术品价格专业人员水平评价证书,是用人单位使用本专业人才的证明,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其待遇可以与经济系列或者工程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